医院动态
通知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代表,结合医院工作实际,修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医药企业从事药品、耗材、试剂、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二)严禁医药代表在诊疗区域活动,严禁未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我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三)医院建立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台账,医药代表需在医院指定部门(药品物资管理科)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医药代表来院公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
(四)医院建立医药代表的诚信记录档案,主要记录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五)严格执行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做到“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
(六)原则上对未提前备案和预约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审批通过,否则应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七)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八)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九)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行业标准。
(十)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
1.医药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1份,需注明授权开展的业务及期限;
3.加盖生产或经营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1份;
4.药品推介的医药代表需提供“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资料复印件1份;
5.产品说明书及宣传彩页宣传资料1套;
6.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备案凭证、经营许可证/经营备案凭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复印件等合格的经营资质1份;
7.企业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一)建立接待预约制度,预约时,要记录医药代表人员、事由、时长等信息
预约方式:
1.医药代表通过德阳市罗江区中医医院官网下载填写《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来访预约申请表》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党政办(邮箱1536719219@qq.com)
2.电话预约(0838-3207120)
3.现场预约(门诊六楼药品物资管理科)
(二)接待审批
药品物资管理科接到医药代表预约申请后,及时将产品信息发至德阳市罗江区中医医院工作群,收集临床各科室的接待需求,资料收集完善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
(三)“三定一有”规定
1.接待管理部门:由药品物资管理科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2.接待时间:每周四工作日15:00-17:30。
3.接待地点:医院五楼会议室。
4.参加接待人员:原则上需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由所涉及的相关临床科室、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医院纪检监察室派人监督。
5.预约接待成功后,药品物资管理科在接待日前五天电话或线上告知医药代表预约接待相关事宜。
(四)接待日工作
1.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
2.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试剂、新设备等信息介绍。
(五)接待方式
1.收集药品、耗材、试剂、仪器设备等生产企业或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
2.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用药、新耗材、新试剂、新仪器设备等信息介绍。
3.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
4.安排学术讲座等。
(六)药品物资管理科要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参与接待的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七)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由医院纪检监察室和药品物资管理科负责保管,统一归档并使用。
(一)纪检监察室相关人员不定期巡查,如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记入该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
(二)纪检监察室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监督举报通道(举报电话:0838-3207120),收集、调查和处理相关医药代表违规事件。
(三)医院医务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第一次由纪检监察室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给予当事人及科主任警告处分并全院通报批评;第二次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并扣发科室主任当月管理奖。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调离原岗位,自事发当月起扣发6个月绩效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职称晋升、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室开展组织调查,依纪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了医药代表,应坚决予以驱离,如无法驱离的立即拨打我院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电话(长号:15883841876短号:61876)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出面驱离,纪检监察室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
(五)医药代表在指定部门、指定时间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的,一经发现,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产品。
(六)医药代表进入医院不得直接到诊疗区域开展推销、商业目的统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首次约谈涉事医药公司负责人;第二次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第三次将该医药代表所属企业列入医院医药产品购销黑名单,立即终止购销合同;情节严重的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他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八)各科室、各部门不得提供用药、用械信息给医药代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九)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员不得接受医药代表的宴请和以任何方式给予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其他物资采购参照本制度执行。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废止。